让你了解更多公司的最新资讯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 24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相关精神,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住建系统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项目检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质保资料中要求的第三方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费用( 含取样二维码唯一标识费用)统一由建设单位支付。
2019年1月1日前已发招标文件的工程,检测费用支付方式按原约定,但检测报告上委托单位应为建设单位。
二、建立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将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各项信息均纳入监管系统的统一.监管,通过对检测基本信息、检测方案、检测数据及影像追溯、见证取样信息、检测报告的及时录入,实现检测数据共享,做到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检测报告的二维码标识,预防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假报告,逐步建立检测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切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9年1月15日前开通市级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可以依托市监管系统,使用分配的帐号与权限,建立本地区的监管系统,也可自行建立监管系统,但系统必须使用与市监管系统相同的数据接口标准。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监管系统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正式启动,并完成与市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2019年3月1日至4月15日为各检测机构的检测系统与市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对接及调试期。
三、检测样品实行二维码唯一标识。 为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杜绝见证取样虚假行为,所有送检样品现场植入或绑定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封样并录入样品信息、人员信息、取样地理位置信息及相关过程影像资料等信息,做到实时上传,实现见证取样与监管系统有效对接。
对见证取样、送样和收样等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到位的单位,可一定程度上简化见证送样管理。对2019年4月16日前已制作的试块类样品,按原收样方式。
见证取样人员应由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人员所在单位任命后,专职或兼职担任。
2019年6月1日起,凡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如违反本通知规定,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 24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相关精神,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住建系统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项目检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质保资料中要求的第三方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费用( 含取样二维码唯一标识费用)统一由建设单位支付。
2019年1月1日前已发招标文件的工程,检测费用支付方式按原约定,但检测报告上委托单位应为建设单位。
二、建立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将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各项信息均纳入监管系统的统一.监管,通过对检测基本信息、检测方案、检测数据及影像追溯、见证取样信息、检测报告的及时录入,实现检测数据共享,做到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检测报告的二维码标识,预防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假报告,逐步建立检测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切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9年1月15日前开通市级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可以依托市监管系统,使用分配的帐号与权限,建立本地区的监管系统,也可自行建立监管系统,但系统必须使用与市监管系统相同的数据接口标准。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监管系统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正式启动,并完成与市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2019年3月1日至4月15日为各检测机构的检测系统与市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对接及调试期。
三、检测样品实行二维码唯一标识。 为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杜绝见证取样虚假行为,所有送检样品现场植入或绑定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封样并录入样品信息、人员信息、取样地理位置信息及相关过程影像资料等信息,做到实时上传,实现见证取样与监管系统有效对接。
对见证取样、送样和收样等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到位的单位,可一定程度上简化见证送样管理。对2019年4月16日前已制作的试块类样品,按原收样方式。
见证取样人员应由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人员所在单位任命后,专职或兼职担任。
2019年6月1日起,凡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如违反本通知规定,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依据。